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或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向对诉求具有管辖权和对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具有管理权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书(申请复核的同时提供原处理和复查意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主张诉求的相关佐证材料。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超过5人的群体访需要委托代表(代表人数为5人及以下)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的诉求应当与原处理或复查的诉求一致,超出原处理或复查范围新增诉求的,属于新信访事项,应向属地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提出。
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由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如您对复查复核程序有相关疑问,欢迎致电姚安县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