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申请。
2.申请人范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3.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的常住居民或取得暂住证的外地居民,在本辖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鉴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备案范围,且来历合法;
(4)申请人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不予受理的情形:不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四、许可条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合法有效;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3)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6)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
六、申请材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3 |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合格证、发动机合格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4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现场查验、照相 | |||
6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7 | 使用说明书-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验记录表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作出不予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姚安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机安全监理站。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
(二)受理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办理的决定,予以办理的自作出办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事中事后监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4207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姚安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机安全监理站。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8-6042075。
(四)获取办理结果
直接领取。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所有人自愿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经检验合格,行驶证加盖农业机械检验章。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
电话投诉:0878-6042308。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姚安县农业农村局三楼党委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邮政编码:6753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