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公罚〔2024〕15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杨春利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沐然四季生活馆经营者提供给顾客的用品用具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9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