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经2026年3月20日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2026年4月2日
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外出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外出培训服务于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综合能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外出培训管理;本办法所称外出培训是指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或通知,到本县辖区以外的地方参加的各类培训、会议、交流活动等;县教育体育局干部职工外出培训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推荐
第三条 培训教师遴选推荐程序。根据上级有关培训文件或通知要求,由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研究制定培训人员分配方案,报县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下发各学校。由各学校对照选派数量、选派条件和要求推荐人选,报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审定后确定最终参加培训的教师。根据全县教育教学需要,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可根据培训需求直接推荐培训对象,报县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第四条 参训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上级文件通知相关要求;2.身体健康,思想政治过硬;3.各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可优先推荐;4.各学校在选派培训教师时,除县教育体育局及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毕业班教师外出培训。
第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外出培训教师管理台账,在安排外出培训教师时,在满足选派条件的基础上,应扩大培训参与面,保证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避免培训长期集中在部分教师身上。原则上每学年同一位教师外出培训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外出培训审批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的原则进行,外出培训教师由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负责审批(包括县教育体育局各股室安排的培训)。普通教师参加州内3天以内(含3天)的短期培训,由参培教师据实填写《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出培训审批表》(附件1)和《姚安县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承诺书》(附件2)后,由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审批,并报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审批同意;州内3天以上和州外省内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需经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审批,并报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省内15天以上和省外培训还需报送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书记参加各类外出培训需报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校长书记外出培训报备表》(附件3)。同一培训参培人数超过5人的,审批表还需报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学校要明确人员专门负责教师培训审批和管理工作,教师培训审批由各学校统一按程序办理审批,学校不得安排教师自行到县教育体育局进行审批。外出培训审批必须在培训人员出行前完成所需审批手续,严禁发生未审批就外出培训的情况。
第八条 各学校原则上不得自行安排教师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因教学需要确需参加培训的,各学校须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参训对象和经费预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方案报县教育体育局挂点联系乡镇(学校)的局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各学校及参训教师严格执行培训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审批报销培训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报销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不得计算学时,同时学校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三年内不得安排外出培训活动:
(一)不按要求进行培训审批的;
(二)不服从培训组织机构和领队管理,被通报批评的;
(三)不按培训时限按时报到和返回学校或单位的;
(四)培训结束后不按要求提交培训相关资料的;
(五)不服从安排开展示范交流活动的;
(六)不遵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培训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训人员只能报销培训相关文件明确可以报销的费用,不得报销文件明确由培训组织方承担的费用。
(二)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指按培训审批的出行时间和返回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凭票或者缴费凭证据实报销。参训人员外出培训乘坐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乘坐动车及高铁只能乘坐二等座。
(三)市内交通补助20元/天,只对参加县外培训的进行补助,补助日期为到达当日和返回当日,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进行补助。
(四)培训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学校经济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突破以下标准:
时长 地域 | 10日以内 | 11日—30日 | 31日—90日 | 91日以上 |
县外州内 | 80元/天 | 60元/天 | 40元/天 | 30元/天 |
州外省内 | 100元/天 | 80元/天 | 50元/天 | 40元/天 |
省外 | 100元/天 | 80元/天 | 60元/天 | 50元/天 |
若培训相关文件已明确培训伙食由培训组织方承担的,则不再进行补助。培训组织方统一安排伙食但已明确费用需由派出方承担的,凭缴费凭证据实报销,但不得突破《姚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培训期间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经济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突破以下标准,报销时需提供住宿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
1.培训期间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住宿地点,2人以上同性外出必须2人同住一个标准间,费用各承担一半。州内培训住宿费不超过200元/间/天,州外省内培训住宿费不超过300元/间/天,省外培训住宿费不超过330元/间/天。
2.培训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但已明确费用需由派出方承担的,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但不得突破《姚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建立教师外出培训管理档案和培训资源库,凡参加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返校后必须在7天内将培训取得的资料、课件、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上交学校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参加州外培训的还需认真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培训成果报告上交所在学校和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
第十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和各学校要加大对外出培训教师的跟踪问效工作,支持并保障培训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参加培训的教师返回学校后,在两周内利用校本培训或教研活动时间进行培训成果展示或交流,并承担不少于2节的示范课。若培训组织方有返岗实践要求的,学校需为培训教师提供条件使其完成各项任务。外出培训教师,根据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还须主动承担专题讲座、示范课等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的培训学时应计入培训学时,学时计算以培训组织机构下发的证明(合格证)为准。若培训组织机构未下发证明的,按照每天6学时计算。各学校每学期应将相关材料报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学时登记。
第十四条 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将对各学校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校本培训考核内容。
第六章 培训纪律
第十五条 各学校对遴选参加培训的教师要给予大力的支持,要妥善安排好培训教师所承担的工作,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应算正常出勤,不得在各种考核中扣减外出培训教师的工作量和绩效奖金,保证参培教师安心学习。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一)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培训班各项管理规定,严禁饮酒,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不晚归、不吵闹、不抱怨、不拖沓,自觉维护个人形象、教师队伍形象、学校形象。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培训地点,培训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向培训组织单位、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三)外出培训时应端正学习态度,转变角色,积极完成培训单位安排的各项培训任务,最大限度地增强培训效果。
(四)培训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审批时间按期返回,返回后要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省外参训人员返回后需向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报告。培训结束后未按时返回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外出培训的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守政治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培训期间和往返途中安全。
第十七条 外出培训教师要服从统一管理。同一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学校指定领队,不同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指定领队,负责培训期间考勤、安全、培训纪律管理。一周以内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校级领队向所在学校,县级领队向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电话汇报学习、安全情况,一周以上的培训需每周汇报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姚安县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姚教体字〔2021〕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县教育体育局财务基建规划股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