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充分调动和激励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积极性,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良性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条例》《姚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各单位征收计划的非税收入是指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并且收入级次为县级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主要根据各部门前三年实际完成数,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等政策性因素及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状况,综合确定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二、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目标计划、超奖短扣、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除非税收入政策性调整因素外,原则上年度内非税收入计划不予调减。对完成当年计划任务的单位,按核定比例安排征收工作经费或成本费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提高征收工作经费安排比例;对于完不成当年计划任务的执收单位,不安排征收工作经费或成本费用,并根据减收数额,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计划。
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县人民政府单个预算年度财政收入任务分解及考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纳入专户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和各类培训类收费,不纳入征收计划。
五、未下达征收计划的单位(含非县级财政供养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经费或成本费用,根据收入的类别,参照其他有征收计划的单位安排,其中乡镇(含直属站所)执收的非税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除外),全额安排乡镇使用。
六、审计、财政、监察、发改等部门在检查时责令补收或追缴形成的收入,在核定征收工作经费或成本费用时予以剔除。
七、各单位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而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乱立名目收费,或者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仍按继续收费和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八、审计、财政、监察、发改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收取非税收入,无故滞留资金以及将非税收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使用和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的,一律不安排征收工作经费或成本费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收不收、随意减免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除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所安排的工作经费或成本费用,主要用于改善执收条件的设备购置等建设性支出和成本支出,以及弥补单位专项经费及业务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等。
附件:姚安县2017年非税收入征收任务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姚安县2017年非税收入征收任务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征收任务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征收任务 |
1 | 县环保局 | 6 | 11 | 县民政局 | 20 |
2 | 县国土资源局 | 200 | 12 | 县司法局 | 15 |
3 | 县林业局 | 156 | 13 | 县疾控中心 | 35 |
4 | 县水务局 | 150 | 1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0 |
5 | 县住建局 | 345 | 15 |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35 |
6 | 县畜牧兽医局 | 13 | 16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50 |
7 | 县城管局 | 100 | 17 | 县开发投资公司 | 17 |
8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95 | 18 | 县人大办 | 6 |
9 | 县卫计局 | 55 | 19 | 县经信局 | 30 |
10 | 县教育局 | 120 | 20 | 县红十字会 | 20 |
合计 | 1508 | ||||
备注:县公安交警大队征收任务95万元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