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姚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姚政办通〔2011〕150号)的通知要求,为完善垃圾处理收费体系,提升垃圾处理能力,推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做到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全面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以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现将姚安县202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姚安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产生垃圾并享受环卫部门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办法
(一)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县环境卫生服务站具体负责征收、管理或委托各相关服务或职能部门代收代扣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代扣的单位或部门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书,凡未经授权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结合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具体委托以下部门或事业单位代为征收。
1.县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含临时工)
人数由各单位收取后交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垃圾处理费收取上缴过渡户,再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2.栋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东街社区、南街社区、西
街社区、北街社区、蜻蛉村委会、海埂屯村委会、徐官坝村委会、
长寿村委会部分环卫工作覆盖的自然村)的居民进行征收。
3.个体经营户、企业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服务站进行征收;
4.各住宿区、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
收,无物业管理公司的由各住宿区(小区)管委会征收;
5.建筑施工工地产生的垃圾及施工工地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服务站进行征收。
三、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1.居民户(含暂住户):
(1)居民户(含暂住户)每月按8.00元/户收取,即96元/户·年;
(2)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每月按4.00元/户收取,即48元/户·年;
(3)五保户、无收入的孤寡、烈属、老红军、伤残军人实行免收,确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需实施减免的要报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减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临时工)每月按4.00元/人收取(如有食堂、门店、宾馆等另行计收),即48元/人·年。
(二)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1.企业:
(1)单位所有从业人员50以下(含临时工)每月按4.00元/人收取;
(2)单位所有从业人员50以上(含临时工)每月按5.00元/人收取。
2.餐饮业(早餐、正餐、夜市):
(1)20㎡以下按40.00元/月收取;
(2)20㎡至30㎡以内(含20㎡)按50.00元/月收取(超过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加收10元,以此类推,按经营面积计收)。
3.屠宰加工:
(1)20㎡以下按45.00元/月收取;
(2)20㎡至40㎡以内(含20㎡)按55.00元/月收取;
(3)40㎡至80㎡以内(含40㎡)按70.00元/月收取;
(4)80㎡以上(含80㎡)按90.00元/月收取(80㎡以上,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元,以此类推)。
4.食品、副食、家具、五金加工及其他生产加工:
(1)20㎡以下按30.00元/月收取;
(2)20㎡至40㎡以内(含20㎡)按45.00元/月收取;
(3)40㎡至80㎡以内(含40㎡)按60.00元/月收取;
(4)80㎡以上(含80㎡)按80.00元/月收取(80㎡以上,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元,以此类推)。
5.休闲娱乐业(桌球、棋牌室、酒水吧、茶室、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所等):
(1)30㎡以下按25.00元/月收取;
(2)30㎡以上(含30㎡)按35.00元/月收取(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增收2元,以此类推)。
6.休闲娱乐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按摩):
(1)30㎡以下按30.00元/月收取;
(2)30㎡以上(含30㎡)按35.00元/月收取(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增收2元、以此类推)。
7.住宿业(宾馆、旅社、招待所)按4.00元/床·月收取(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计收)。
8.医院、诊所按3.00元/床·月收取(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另行收取);不设床位的普通诊所按0.50元/床·月收取。
9.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商场、超市、服装、副食、建材、电器、百货、修理、药品、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等)固定门店:
(1)20㎡以下按15.00元/月收取;
(2)20㎡至40㎡以内(含20㎡)按20.00元/月收取;
(3)40㎡至60㎡以内(含40㎡)按30.00元/月收取;
(4)60㎡至100㎡以内(含60㎡)按45.00元/月收取;
(5)100㎡以上(含100㎡)按65.00元/月收取(超过100㎡以上,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元,以此类推)。
10.水果批发、零售固定门店:
(1)20㎡以下按50.00元/月收取;
(2)20㎡至30㎡以内(含20㎡)按60.00元/月收取(超过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加收10元,以此类推,按经营面积计收)。
11.室外临时摊点:
(1)水果、饮食摊点按3.00元/日收取;
(2)其他摊点按2.00元/日收取。
12.集贸市场按0.30元/㎡·月收取(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计收)。
13.单位(个人)临时委托清运处理垃圾、化粪池粪便:
(1)垃圾、粪便按110.00元/吨收取;
(2)垃圾按11.00元/桶收取(由环卫部门提供的标准垃圾桶)。
14.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0.15元/人·日收取。
15.废品收购点:
(1)30㎡以下按1.00元/日收取;
(2)30㎡以上(含30㎡)按1.50元/日收取(按实有面积计收)。
四、优惠政策
(一)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
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每月每户4.00元收取;
(二)对五保户、无收入的孤寡、烈属、老红军、伤残军人
实行免收,确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需实施减免的要报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减免;
(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