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2025年08月01日星期五
首页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正文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姚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4/21 15:0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推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七条措施》,现将《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姚安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推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姚政办通〔2023〕5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购买姚安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的农业户口购房者;购买姚安县二手商品住房并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缴纳购房契税的农业户口购房者。农业户口购房人不受户籍限制。

(二)补助时间。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日期为准。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政府补助:首次购买姚安县城辖区内的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给予购房款总价1%的补贴。

第三条 购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房者向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向开发企业领取《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购房者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签订《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易备案后即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初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请人填写《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提出意见后,由开发企业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审核;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填写《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三)审核。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

(四)审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提交的审批表及汇总表进行审批。

(五)兑付。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次月5号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月补助资金审批表及汇总表,县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购房人(共有人)账户。

第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开发企业

1.负责政策宣传;

2.发放《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3.负责对本项目申请购房补助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政策宣传及解读;

2.审核、审批申请资料并将《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提交县财政局。

(三)县自然资源局

向购房人出具姚安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以家庭为单位查询)。

(四)县财政局

按照审批材料兑付购房补助资金。

第五条 购房补助相关要求

(一)申请补助的房屋,如果买受人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城镇户口,则只能由农业户口购买人提出申请,且农业户口购买人房屋份额占比需大于等于50%。

(二)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特殊情况必须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在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手续前退还补助资金。

(三)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四)在2023年3月18日前办理过退房的房屋,于2023年3月18日后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存量房交易备案的,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为同一家庭(父母、配偶、子女)的不享受购房补助。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业户口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2.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1

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制表单位: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

购房

补助

须知

1.补助对象。购买姚安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的农业户口购房者;购买姚安县二手商品住房并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缴纳购房契税的农业户口购房者。农业户口购房人不受户籍限制。

2.补助时间。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日期为准。

3.补助方式及标准。政府补助;首次购买姚安县城辖区内的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给予购房款总价1%的补贴。

4.申请。购房者向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向开发企业领取《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购房者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签订《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易备案后即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5.初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请人填写《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提出意见后,由开发企业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填写《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6.审核。县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7.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交的审批表及汇总表进行审批。

8.兑付。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次月5号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月补助资金审批表及汇总表,县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购房人(共有人)账户。

9.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特殊情况必须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在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手续前退还补助资金。

10.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11.在2023年3月18日前办理过退房的房屋,于2023年3月18日后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存量房交易备案的,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为同一家庭(父母、配偶、子女)的不享受购房补助。

申请人承诺

以上购房补助政策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补助农业户口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共同买受人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的关系

购买房屋信息

房屋坐落

开发公司(购买新建商品房填写)

建筑面积及成交金额

平方米, 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 月 日

合同备案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填写)

2023年 月 日

申请补助金额

¥: 元,大写:

买受人或共有人银行账号

申请购房补助应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存量房交易备案表(原件,加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3.购房付款发票(复印件);

4.购房契税发票(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复印件);

6.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类型凭证(原件)或其他能证明农业户口的相关材料(注:补助农业户口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7.姚安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原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开发企业意见(购买新建商品房填写)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意见

受理时间:

受理编号: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各保存一份。

附件2

姚安县支持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汇总表

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

房屋详细坐落

购房金额(元)

申请补助金额(元)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