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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毁坏林木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姚安县官屯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5/10/22 16:48:3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官政罚决字【2025】第02号

被处罚人(单位)

刘某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2025年4月上旬,刘某在承包官屯中草药种植基地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毁坏林木30.5亩(蓄积:12.74立方米)。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对毁坏林木面积30.5亩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毁坏林木活立木材12.74立方米总价值2548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捌元整)的2倍罚款,共计509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陆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官屯镇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