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弥政罚决字〔2025〕第001号 | 贵州宸铭电气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贵州宸铭电气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8月下旬,贵州宸铭电气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共涉及3个乡镇10个村委会35个村民小组,用林地面积6422平方米,9.633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 (二)处罚款:(1)商品林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6358平方米×15元/平方米=9537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叁佰柒拾元整;(2)公益林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64平方米×15元/平方米×2=1920.00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元整,两项合计95370+1920=97290.00元,大写玖万柒仟贰佰玖拾元整。 | 缴纳罚(没)款15日 |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