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临时用地转用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议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感谢您对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议案内容和建议,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局作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通过复垦可以恢复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应当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使用、严格复垦的原则。
(一)关于临时用地复垦还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土地原状,及时归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年内应按照已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和恢复种植;《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中也明确: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明确区分“临时使用”与“永久转用”的法律边界,从法律层面明确临时用地不得转为永久使用。临时用地核心属性是临时性和可恢复性,使用后必须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对于您提出的“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安全底线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建议县人民政府安排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协同研究并争取政策试点,探索建立更为灵活、务实、高效的临时用地退出与转用机制”,2026年2月2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的《云南省临时用地接续使用政策问答(一)》中明确了可以开展分地块复垦销号的情形,其中已获批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的,可通过相关批文进行举证,对确需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行困难问题,作为农村道路确需保留且不占耕地的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经村集体同意,可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以保留,保留的农村道路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按农用地管理。该政策为有效化解村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结束后发展种养殖产业用地需求与临时用地复垦之间的矛盾。
(二)关于临时用地管护期限的问题。《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根据临时用地项目在云南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系统完成系统填报后,系统生成的用地单位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中第十七条明确:复垦为农用地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结余所有费用。同时,临时用地经复垦验收后,复垦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归还权利人。临时用地管护期限只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优化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严格按照《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楚雄州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强化临时用地的选址、审批,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更高效的要素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向用地单位做好临时用地复垦管护期限、复垦标准、验收程序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配合度。对符合省级分地块验收复垦销号的,按照分阶段复垦验收需提供材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验收销号工作,合理合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三)强化复垦全过程监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临时用地复垦管理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衷心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此复。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