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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关于吴某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6/9 10:17:5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姚适政罚决字【2026】003号

被处罚人

名称(主要负责人)

吴某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吴某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于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吴某某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736平方米×10元/平方米=47360.00元(肆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