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适政罚决字【2026】003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主要负责人) | 吴某某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吴某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于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吴某某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736平方米×10元/平方米=47360.00元(肆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5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