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2025年08月01日星期五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鸟类和禁止非法 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5/12/18 11:08:50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画眉、绣眼、百灵等传统笼养鸟已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个人无证饲养属于违法行为。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或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五、禁止食用、购买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六、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为违法交易、展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场所及其他相关服务。道路、仓储、快递等运输、寄递经营者不得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七、禁止违法运输、携带、邮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道路运输、邮政、快递等企业对他人托运、携带、交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及专用标识;对未提供相关法定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

九、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鸟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饲养、交易、食用、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县林草局:0878—5712667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8—57124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5711985


特此通告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