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2288号,权利人:杨庆国,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中村一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937号,权利人:靳家裕,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清河村委会商家村一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