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太平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5/12/5 14:26:05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太政 罚决〔2025〕10号 | 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毕 某 某 | 2025年9月2日,姚安县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陈家村委会徐家咀大凹地巡查工作中发现自然人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开挖道路,经初查后于9月5日立案调查处理。经依法查明,毕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林地开挖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政办通〔2023〕28号)、(姚政办通〔2023〕2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6年7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还未恢复植被的1.01亩(676.2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676.2㎡×15元/㎡×0.5=5071.5元(大写伍仟零柒拾壹元伍角)。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 12月4日 |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