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110号,权利人:任志洪,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下西路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7084号,权利人:张子安,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新庄村委会高冲二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5045号,权利人:刘彩连,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清河村委会商家村二组。
4.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111号,权利人:任志远,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下西路组。
5.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097号,权利人:黄志斌,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下西路组。
6.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7550号,权利人:王秀荣,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陶四组。
7.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7555号,权利人:王秀银,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陶四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