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杜某祥、张某兴涉嫌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案 | 杜某祥 张某兴 | 当事人杜某祥,于2025年2月20日16时许,发现自家所养毛驴出现“站不起来”现象,随后联系了儿子杜某海,经杜某海帮助联系了杀驴的老板张某兴。杜某祥以毛驴下崽难产死亡为由,将死亡的毛驴放血后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兴,并帮助张某兴进行屠宰和搬运,杜某祥获取违法所得2400元。 当事人张某兴,于2025年2月20日,经杜某海电话联系介绍,向杜某祥以2400元购买一头已死亡的毛驴,在弥兴镇上屯村委会上屯二组宰杀后,又将驴肉协议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南华县香XX驴肉馆的吴某和,所交易的驴肉已经完成移交,钱实际未收到,张某兴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杜某祥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罚款1000元。 (二)张某兴 1.罚款1000元。 (三)没收涉案驴肉30.5㎏。 以上罚没款合计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