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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的公告
来源: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6/5 08:17:00

为加强姚安县湿地资源保护,进一步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全县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划定姚安县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姚安县湿地资源为0.2公顷,位于姚安县左门乡地索村委会拉务堵(与大姚交界)。

二、湿地区域全年均为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四、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

(五)采矿、采挖泥炭;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乱扔垃圾;

(十)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十一)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

(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A

2024年6月4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