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规定,现将李光富等4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李光富,男,姚安县弥兴中心小学职工。2025年6月12日12时40分许,李光富到姚安县红梅小学食堂开展后勤工作时,摔倒在操场上,造成李光富头部受伤。2025年6月15日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郭尚学,男,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5年6月5日13时20分许,郭尚学在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开展挂锚网工作时,被矿井顶部掉落的石头砸中头部,造成李光富鼻子、面部受伤。2025年6月13日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鼻骨骨折;2.鼻中隔骨折;3.面部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张建永,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员工。2025年6月17日9时许,张建永在姚安县弥兴镇小苴村委会董家冲村,组织片区人员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工作时摔倒致伤,造成张建永左膝受伤。2025年6月30日经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2.左髌骨关节病;3.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姜石敏,男,云南旭均光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27日15时许,姜石敏在姚安县弥兴镇胡家山水库万家隧道一标段,开展扎钢筋工作时,被扎钩击中鼻子,造成姜石敏鼻子受伤。2024年7月10日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鼻损伤;2.鼻骨骨折;3.鼻中隔开放性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1日,如发现以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