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2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
咨询方式 | 姚安县旅游市场监管调度指挥中心 0878—5712318 | |||||
监督投诉方式 | 姚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0878—5712318 姚安县纪委、监委:12388 通讯地址 :姚安县宝鑫街中段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 -11:3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姚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权限范围 | 投诉件分发、处理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否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 —、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 、 因不可抗力、意外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
四、申请材料: 暂无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要求及结果 |
申请 | 无特别说明 | 申请人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投诉平台(网址:https://www.ybsjyyn.com/)申请办理或拨打投诉电话12301。 |
受理 | 5 | 跨行政区域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姚安县旅游市场监管调度指挥中心)作为责任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或转办,并回复处理结果。 |
审查 | 15 | 案件来源主要包括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该行为可能做出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并且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予以立案;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填写《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关部门: (三)发现已过追责时效的,不予立案,相关材料应作书面记录存档。 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
决定 | 5 | [行政处罚的集体决定] 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 (二)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 (三)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六)其他情节复杂的案件。 |
送达 | 5 | 1、送达回证 2、直接送达 3、留置送达 4、简易送达 5、委托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 |

六、 审批结果:无
七、 收费信息: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2025年3月19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