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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4343 | 发布时间: 2025/9/19 14:46:2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大政罚决字[2025] 04

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王某某

2025618姚安县大河口乡大白者乐村委会王某某在马拉坡擅自毁林开垦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0.4亩(267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930日前对毁坏的林地面积0.4亩(267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267㎡×2/㎡×2=1068元(大写壹仟零陆拾捌元整)

缴纳罚(没)款15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5919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59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