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态巡查监管情况
2025年第一季度,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土地动态巡查6次,矿山巡查23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份;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二、立案查处情况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8日对云南鸿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4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姚安县栋川镇镇竹园村委会集体农用地建设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小黑坝输水管道、正墩和支墩,2024年4月25日已建设完工,占用集体农用地(林地)面积402.6平方米,建设建(构)筑物面积402.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姚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认定,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姚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的测量报告、2025年执法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用地地类审查情况说明等材料(各1份)。
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已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向该公司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姚自然资执告(土)〔2025〕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姚自然资罚听告(土)〔2025〕02号),该公司在告知时限内未到姚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处罚幅度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用《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综合考量”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云南鸿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姚安县栋川镇竹园村委会建设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小黑坝输水管道、正墩和支墩402.6平方米建(构)筑物,其中:输水管道42.95平方米,正墩36.1平方米,支墩11.07平方米,混凝土地板312.48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402.6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林地),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60390元(大写:陆万零叁佰玖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