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传罚〔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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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太平镇卫生院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负责人:冯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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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太平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手样经检测细菌总数不符合国家《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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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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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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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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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