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医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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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丽牙口腔诊疗服务有限公司口腔诊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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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姚安丽牙口腔诊疗服务有限公司口腔诊所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护士开展诊疗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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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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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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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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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