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6211617275351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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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云鑫石化有限公司弥兴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郭正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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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安县云鑫石化有限公司弥兴加油站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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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之规定,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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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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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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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