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公罚〔202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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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佳惠购物超市 |
主要负责人 |
管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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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 事实 (案由) |
姚安佳惠购物超市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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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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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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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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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 |
2024年06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