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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姚安县官屯镇连厂村卫生室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访问量:2645 | 发布时间: 2024/5/30 16:08:3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052814560253512203

被处罚人

名称

姚安县官屯镇连厂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永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姚安县官屯镇连厂村卫生室未及时收集、转运医疗废物案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