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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姚安万鑫购物中心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访问量:2021 | 发布时间: 2024/5/8 16:02:3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姚卫公罚〔2024〕9号

被处罚人

名称

姚安万鑫购物中心

主要负责人

黄兆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姚安万鑫购物中心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