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姚卫公罚〔2024〕8号 |
姚卫公罚〔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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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红梅美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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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高府林苑酒店 |
主要负责人 |
李红梅 |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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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 事实 (案由) |
姚安县红梅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姚安高府林苑酒店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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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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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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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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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 |
2024年04月29日 |
2024年0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