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姚卫公罚〔2024〕2号 |
姚卫公罚〔2024〕3号 |
姚卫公罚〔2024〕4号 |
姚卫公罚〔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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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金剪宝贝理发室 |
姚安好利多超市 |
姚安县小镇宾馆 |
姚安县季季红饭店 |
主要负责人 |
张 梨 |
鲁文芳 |
周轶堂 |
刘洪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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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 事实 (案由) |
姚安县金剪宝贝理发室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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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好利多超市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姚安县小镇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姚安县季季红饭店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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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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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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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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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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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 |
2024年04月23日 |
2024年04月24日 |
2024年04月24日 |
2024年0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