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  行政执法结果
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设施设计进行分台开采案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689 | 发布时间: 2024/3/12 8:39:14
企业类型 执法类型 罚款金额(万元) 被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是否执行
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1、对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2.8万元。 

2、对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豹子箐石场,常务副厂长高磊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设施设计进行分台开采案   2024年1月31日09时10分至1月31日11时20分,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双随机模式,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刘永健、李开铨、郁海对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负责人高磊、云南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腾明配合参与对采石场、办公场所,安全台账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采场周边醒目位置无安全警示标识。2、企业法人未与现场管理人员高磊签订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书》。3、采矿区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自上而下进行开采。4、采矿区未按照设施设计进行分台开采(设施设计15个台阶、各个台阶高度15米),其中从上至下第4台阶25米、第五台阶高度20米。5、实际厂区负责人(常务副厂长)高磊无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1、该行为涉嫌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规定。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1、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高磊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