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  行政执法清单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清单总表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9313 | 发布时间: 2023/10/16 0:00:00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清单总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6日

  单位: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许可 共23项
1 行政许可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办)
2 行政许可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申请变更)
3 行政许可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 行政许可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6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企业名称)
7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主要负责人)
9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注册地址)
10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证核发
1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
1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核发(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1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核发(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1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核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1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核发(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16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核发(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17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8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零售场所)
19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零售点名称)
20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许可范围)
21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2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零售许可证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2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新证核发
行政处罚 共274项
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工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变更、新改扩建项目未申请变更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或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等行为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或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通过隐瞒情况、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有关资质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地质勘探企业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地质勘探企业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或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规定相应措施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重大险情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不按规定实施闭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以及未经专家论证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台阶式开采的,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平台宽度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或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及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或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及违反机械、运输作业要求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发包单位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发包单位未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或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省份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5项
1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2 行政强制 对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3 行政强制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
4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 行政强制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征收 共0项
1 行政征收 无事项
行政给付 共1项
1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检查 共 18 项
1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监督检查
2 行政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3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4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5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检查
6 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7 行政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8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9 行政检查 冶金企业安全审查监督检查
10 行政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

11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监督检查
12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查
13 行政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14 行政检查 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15 行政检查 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16 行政检查 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7 行政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督检查
18 行政检查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 0 项
1 行政确认 无事项
行政奖励 共 1 项
1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裁决 共 0 项
1 行政裁决 无事项
其他行政职权 共 6 项
1 其他行政职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首次备案
2 其他行政职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变更重新备案
3 其他行政职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延期重新备案
4 其他行政职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5 其他行政职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6 其他行政职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