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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10181 | 发布时间: 2021/5/13 9:45:34

2021年2月7日17时40分许,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在对其承揽的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楼宇亮化、楼顶旧发光字拆除、制作新发光字及门面店招牌发光字制作、大门门头发光字制作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并任组长单位,成立由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栋川镇人民政府、县供电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7”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2月24日,是专业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沙煜辉;该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16年02月24日至长期),注册资本:陆拾万元整。

(二)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楼宇亮化、楼顶旧发光字拆除、制作新发光字及门面店招牌发光字制作、大门门头发光字制作工程。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2月7日17时30分许,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工人金正挥、徐杰、胡松3人在为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安装门面店广告招牌,作业现场立安装有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的电杆2基,地面铺设地砖,并紧邻绿化地。金正挥和胡松正在推动脚手架由北面绕过电杆到南面,金正挥和胡松被电击到,徐杰拨通手机递给胡松,胡松将情况报告给沙煜辉,徐杰去找其他人,随后找到周永明开着车子送他们到县医院对金正挥进行抢救,在上车时报了120电话。徐杰和胡松将金正挥送到县医院后,17点48分许,沙煜辉和媳妇一起也到了县医院急救室。县医院及时对金正挥进行了抢救,在实施抢救1个多小时后,县医院确认金正挥呼吸心搏骤停死亡。胡松在县医院诊断为轻伤,经救治后已出院。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18时30分许,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用电话向公安局报告,19时许用电话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到电话报告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领导作了报告,并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县公安局栋川派出所、县供电局、县应急局领导及时前往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处置,现场部署到位,过程中未造成二次事故,同时开展了初步调查工作

三、事故相关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金正挥,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现年39岁,户籍住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竹园村委会团房一组24号人;系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雇请的工人。

(二)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补偿费、丧葬及抚恤费用)以民事法律解决确定的为准。

(三)事故现场调查

1.事故地点:位于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东面门面店前,与南永公路西面绿化地相邻之间,该地点立安装有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的电杆2基。

2.调查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经县应急局2021年2月7日到事故发生地点初步调查,“事故调查组”2021年3月26日现场勘查,确认事故现场:①立电杆2基,架设安装有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正常通电。2基杆之间水平距离约2.19m,变压器水平横档离地面垂直高度约3.54m,跌落式熔断器下端头部位离地面垂直高度约5.6m。2基电杆中距离绿化带最近的1基电杆(靠东面)与绿化地边缘的水平距离约1m,距离绿化地里最近1棵树(开樱花)边缘水平距离约2.38m,距离门面店外墙砖水平距离约2.63m;另1基电杆(靠近店面)距离门面店外墙砖水平距离约0.96m,距离绿化带边缘约2.7m。②事故发生当天下午金正挥、徐杰、胡松3名工人正在安装门面店招牌钢架彩钢扣板,已安装的钢架彩钢扣板外边缘水平位置距离地面垂直高度约5.4m。③使用的金属带轮脚手架(以下简称“脚手架”)为3层,长1.8m、宽0.95m、高度超过5.38m(见附件图4,图5,图6)。根据以上数据显示,施工现场脚手架占据的空间位置紧邻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

同时发现事故发生时,金正挥、胡松、徐杰3人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即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保护区内)使用脚手架,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被移动的脚手架所占据的空间位置与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小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高压线路设备安全距离,导致金正挥、胡松遭受电击。

(2)取证情况:①依据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新建10KV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设计资料》《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新建10KV线路及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认事故现场存在的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产权为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②向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事故现场使用的脚手架属其公司所有。③收集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2份,由双方提供。④调查询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1人,当班同场作业人员2人,记录询问笔录3份。⑤姚安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死者金正挥)。⑥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事故辨识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事故进行辨识如下:

事故类别:触电;

伤害程度:死亡;

受伤性质:电伤;

起因物:电气设备(带电导体);

致害物:带电导体(脚手架);

伤害方式:触电;

不安全状态: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

不安全行为:在邻近带电线路设备旁小于安全距离范围内违章冒险作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金正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勘察不到位,在进行广告工程施工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有条件进行避让10KV线路的情况下冒险选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工人上岗作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向从业人员金正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有效督促、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沙煜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有效督促、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安装广告招牌作业时,未到现场管理、指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监管缺失,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7”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对企业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金正挥,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勘察不到位,在有条件进行避让10KV线路的情况下冒险选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沙煜辉,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

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工程业主方,对所属产权的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允许施工方在小于高压线路设备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现场监管责任,建议向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及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下发的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不负相关责任。

3.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加强了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力度,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对此起事故不负相关责任。

4.姚安供电局

姚安供电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电力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此起事故不负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及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1.姚安县众成企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杜绝违章作业。

2.要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要以本起事故作为案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公司法人代表沙煜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查找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督查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二)姚安县菖河生态蜜蜂园科技有限公司

一是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产权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在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二是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对10KV线路及配变电设备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在醒目位置安装警示标志。

(三)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并及时将隐患整改情况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四)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要加大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五)姚安供电局

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所管辖的电力线路及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行业安全。

(六)措施建议

1.在全县范围内通报“2·07”一般触电死亡事故,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2.按照属地监管、行业主管原则,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深入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全部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等方面的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07”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