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3月1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渔业)罚〔2023〕2号
|
黄某聪非法捕捞案 |
黄某聪 |
自然人 |
2023年2月6日下午黄某聪在姚安县栋川镇白家屯集体鱼塘里使用禁用的渔具(电鱼器)捕鱼被姚安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现场查获。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给予黄某聪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6日 |
|
2 |
姚农(渔业)罚〔2023〕3号
|
班某东非法捕捞案 |
班某东 |
自然人 |
2023年2月6日下午班某东在姚安县栋川镇白家屯集体鱼塘里使用禁用的渔具(电鱼器)捕鱼被姚安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现场查获。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给予班某东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