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3月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渔业)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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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刚、孙某跃、孙某云、胡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孙某刚 孙某跃 孙某云 胡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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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2022年8月30日14时许,孙某刚、孙某跃、孙某云、胡某勇四人到姚安县弥兴镇大村村委会永保冲地索武村的河道内(系金沙江主要支流渔泡江水域)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给予孙某刚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孙某跃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孙某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胡某勇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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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农(渔业)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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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某军、王某录、董某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奉某军 王某录 董某才 |
自然人 |
2022年8月24日9时许,奉某军、王某录、董某才三人到姚安县大河口乡紫呗乌河曹家坝河段内(系金沙江主要支流渔泡江水域)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给予奉某军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王某录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董某才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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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姚农(渔业)罚〔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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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周某安 |
自然人 |
2022年6月27日21时许,周某安到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周小屯村外面的河道内(系金沙江主要支流蜻蛉河水域)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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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姚农(渔业)罚〔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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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蒋某恒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华 蒋某恒 |
自然人 |
2022年5月20日12时许,张某华、蒋某恒二人到姚安县栋川镇地角村委会板桥附近的河道内(系金沙江主要支流蜻蛉河水域)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给予张某华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蒋某恒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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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姚农(渔业)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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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 |
自然人 |
2022年8月7日16时许,张某到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中屯段东运河道内(系金沙江主要支流蜻蛉河流域),放置两个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8月8日早上,张某将地笼内捕捞的水产品赠送给曾某武。2022年8月13日5时40分,张某再次将地笼内捕获的水产品倒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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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姚农(渔业)罚〔2022〕6号 |
曹某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曹某银 |
自然人 |
2022年8月31日晚上9点许,曹某银驾驶云E2U358号微型车载四个地笼和一条绿色水裤到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汪家桥段东运河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22时27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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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姚农(渔业)罚〔2023〕1号 |
杜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杜某 |
自然人 |
2022年3月23日14时许,杜某到姚安县大河口乡罗家村隧道渔泡江岔河河道内(系金沙江主要支流),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祥云县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22年6月2日10时00分移交姚安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1.依法没收捕捞工具;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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