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姚政行复终字〔2022〕第4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申请人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22年2月19日对申请人杜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杜某某“行政处罚200元整”。申请人杜某某不服,于2022年3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姚城管撤字〔2022〕第(003)号),并于2022年4月12日送达申请人杜某某。申请人杜某某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杜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姚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