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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10902 | 发布时间: 2022/8/11 11:06:1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备注
1 楚环姚罚字〔20221 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案 苏玉婷 公司建设并使用的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适中乡三木村委会的拌合站正在开展水稳料生产,但拌合站场地有适中至三木村委会乡村公路穿越,场地内露天堆放有大量水稳料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正在运行的水稳料拌合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装载物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无组织排放;场地内存在大量粉尘未落实洒水降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
2 楚环姚罚字〔20222 云南省福仑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违法行为案 李建周 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3 楚环姚罚字〔20223 姚安县智卉园艺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案 乐晓斌 公司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的花卉种植项目种植区,南面、西面的截排水沟渠内水体成赤色,北面截排水沟渠内水体成深赤色。截排水沟建设在种植区种植大棚的四周,采用混凝土浇筑,厂房雨水、废水等通过截排水沟统一汇流至厂区西北角后进入农灌沟渠,最终流入蜻蛉河。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种植基地西面、北面截排水沟渠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西面排水沟总磷1.02/L、氨氮0.129/L、化学需氧量30/L;北面排水沟总磷10.8/L、氨氮0.579/L、化学需氧量212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