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备注 |
1 | 姚环不罚字[2021]1号 |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案 | 王连兴 | 由公司总承包的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将市政管网内的水用水泵抽至农灌沟渠后流入下游蜻蛉河的违法事实。 | 不予行政处罚 | 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补充调查后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 |
2 | 姚环罚[2021]4号 | 云南皓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案 | 王建永 | 具体负责施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管网抢修施工中,将市政管网内的水用水泵抽至农灌沟渠后流入下游蜻蛉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