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备注 |
1 |
姚环罚[2020]1号 |
姚安县兴发环保机制炭厂涉嫌存在生产过程中烘干工段管理粗放,未全部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案 |
李发兴 |
现场检查发现厂房简陋而且损坏严重,部分原料碎木屑在厂房内露天堆放,地面碎木屑堆存较多,扬尘严重;干燥过程中虽建设有一排气烟囱但烟囱高度较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周边影响较大,同时厂房内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未进行有效收集,碳厂在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情况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1.责令立即改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排放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行为。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
被处罚人未全部履行完行政处罚内容,准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 |
姚环罚[2020]2号 |
姚安县芨源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违法行为案 |
候玉琼 |
公司新建完成鲜魔芋生产线1条、精粉加工生产线1条,项目建设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罚款人民币102108.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