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 | 姚环罚[2019]1号 | 姚安县业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养殖废弃物环境违法案 | 高海波 | 养殖场建设的4个化粪池中,3个支砌池有2个发现渗漏现象;1个为租赁农田挖掘的土坑,未进行防渗处理贮存养殖废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10月30日前采取治理措施,对渗漏化粪池、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化粪池进行治理,消除污染。 2. 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