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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关于姚安县果蔬包装产品生产线及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4739 | 发布时间: 2023/8/1 9:20:5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3〕14号

楚雄农升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县果蔬包装产品生产线及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姚安县果蔬包装产品生产线及锅炉扩建项目位于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仅在原有生产车间内扩建生产线及在原锅炉房内安装锅炉和配套设施,本次扩建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万元。拟在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内新增果蔬包装制品制造生产线7条,并配套建设2台6t/h生物质锅炉(一备一用)及锅炉配套设施。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控制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限值;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确保施工期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废弃包装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2台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达标后由35m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生产环节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原有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和表9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采取雨污分流措施,雨水经管网收集后排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水膜除尘废水、软化处理废水、低温蒸汽回收后的冷凝水循环使用,锅炉排污水用于绿化,生产废水均不外排;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化粪池,其余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水泵、风机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树脂更换后由厂家带走,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剩余部分和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