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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D530000201806110042举报件查处整改情况
来源: 县环保局 | 访问量:7458 | 发布时间: 2018/6/22 9:48:17

编号为“D530000201806110042”的举报件已于2018年6月11日交由姚安县人民政府办理。6月12日,州督察办派出由州农业局、州工信委、州环保局组成的联合督察组,深入姚安县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督察,该举报件现已办结。

一、举报件内容

姚安县兴苑小区内,有一小型养殖场,单独的一幢楼,一楼用来养小鸡和出售饲料,二、三楼养鸡,并通过一管子将养鸡的臭气排入小区院内,臭味很大,空气质量不好,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姚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将此件批转办理。姚安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了D530000201806110042号转办件工作领导小组并以姚环督转第01号转办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县环保局、栋川镇人民政府办理,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现场调查,被举报人谢某在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内自有五层商住一体楼,二楼、三楼共养殖脱温鸡、鹅苗900只,主要作为市场上售卖后未销售完的脱温鸡、鹅苗临时养殖点。四楼、五楼为户主自住,未进行鸡苗养殖。但楼道内有明显养殖气味。商住小区内通道建设有遮阳棚,巡查后发现此养殖场建设有4根烟囱用于外排加热烟气,加热燃料为蜂窝煤球,加热炉为自制炉。现场未见鸡粪堆存,经询问后得知鸡粪清扫后外售用于种植。走访周边部分群众均反映说不知道此处存在养殖场。同时,负责人谢某本人不知道在居民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不能进行养殖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规定,该养殖点达不到规模养殖场标准,属于散养户。

谢某临时脱温畜禽种苗脱温养殖地点位于城镇居民商住居住区,周边存在居住、物流、餐饮等,属于不适合进行养殖的区域,虽养殖规模较小,属于散养户,但已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三、整改情况

针对谢某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临时养殖点依法取缔,责令负责人立即停止养殖行为并转运畜禽种苗,拆除养殖架等设施,及时对养殖房屋进行清扫消毒,消除环境污染源。截止2018年6月13日22:00,经现场核查,谢某已经完成全部畜禽种苗转运、养殖架拆除、卫生清扫、消毒杀菌工作。

四、办结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和核实情况,该举报件反映问题属实。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当事人已积极按照要求对养殖设施进行拆除整改,养殖废弃物及畜禽种苗已得到妥善处置,养殖点产生的异味问题已基本消除。

该举报件现已办结。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县将针对举报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开展排查,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散养户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