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来源: 姚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访问量:9866 | 发布时间: 2018/10/8 10:39:10

事项名称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与管理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及《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1621号)

事项描述: 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公开主体: 姚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审批机关办公场所、申请设立地点  

公开时限: 每月公开1次,公开内容为上月新办的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