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州、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结合姚安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姚安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保密审查责任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姚安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其他对外不能公开的事项,均属保密范畴:
1.上级党政机关、其他部门、我办的秘密文件(文稿、信件、传真、资料等)。
2.党组会议(班子会议)、职工会议的内容、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纪要等。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会议文件、材料等。
4.凡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5.一切未经决定或虽已决定但尚未公开的规定,干部调动、人事任免、违纪案件查处以及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6.有关政策研究中的保密事项和需要保密的调查材料。
7.机关的文书档案、印章、证件。
8.重要的来信、来访及调查材料。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人员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审批单后附上信息纸质版文件,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四)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公开;
(五)涉及政策文件发布,必要时可请示县保密局,手续齐全后方可上网发布;
(六)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八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认,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