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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 访问量:26253 | 发布时间: 2023/3/28 16:41:36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机构

成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各段、中心、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兼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段、中心、股、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负责信息发送、接收、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收集工作。

(三)负责我局在政府信息平台信息的公开和更新,以及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受理、答复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初步审查工作。

(五)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八)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三、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一)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工作,各段、中心、股、室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由局办公室进行公开。

(二)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三)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五)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制度,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填写审批单,先由责任人签字,股室负责人复核,再到分管领导,到保密小组审核,最后到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才发布,做到层层审核把关,对密级问题没有把握的,及时商请保密部门审定后才能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各段、中心、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总结工作特色和亮点,撰写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为: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设计交通运输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要及时将可以公开的文件提交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姚安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连接线3号桥;联系电话:0878—6042155,传真号码:0878—6082207;邮政编码:675300;电子邮箱: yaxjtjbgs@163.com。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理责任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局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局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以本机关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涉及老百姓关心、关注的交通运输各项政策、法规予以解读。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三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后逐级审核,审批完成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发布至门户网站。如涉及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问题需请法律顾问进行把关审核。

第四条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可通过各股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段、中心、股、室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搞“暗箱操作”。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五)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务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县保密局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有关股室在制作政务信息时,应当仔细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批单》,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审批单后附上信息纸质版文件,送交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王菲审核后报局长审查。对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股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务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本后,由网站信息管理员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员对外发布政务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发布道路建设、招投标等重要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务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务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务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事项、公开信息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确保本机关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开事项划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公开内容为动态信息、部门文件、财务预决算和其他政务模块,其中部门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审核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在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本机关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本机关公文处理的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行政机关公文管理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初审,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初审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恰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不予公开的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第六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部门(股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股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本机关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咨询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的,应当由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本单位主办应当将该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或其他各部门(股室)应当将发文拟稿单复制件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部门文件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或者其他形式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股室)提供的动态信息一般以新闻、消息等形式呈现,并且应在事件进行时,或事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写信息并发布,确保信息具有时效性。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新闻发布制度,增强交通运输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增强论引导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知晓度、参与权和监督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交通运输发展氛围,根据县委、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合规的原则开展新闻发布,围绕全县交通运输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提升行业形象。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上级部门出台的与姚安县交通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县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具体计划;全县交通运输工作发展成就;在建交通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交通重点项目的开工、开通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各部门需向社会通报的有关情况;政府网站及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媒体网民互动反映的热点问题解决的有关情况;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向媒体提供资料、县政府网站、交通政务网、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联络员各1名,网络信息发布员1名。新闻发言人由局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新闻发言人代表我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以通报情况、宣传政策、说明立场等向社会发布新闻,并就新闻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新闻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机关各股室和局直属单位按照业务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相关新闻发布的责任。

第七条 挙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之前,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股室和局直属单位人员对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主题选定、方案制定、材料审核、发布ロ径、工作分工等进行研究。涉及全县性重大选题和敏感议题的,由办公室提前向县委宣传部汇报。

第八条 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接受媒体采访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和安排,重要新闻一律由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部门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政务公开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新闻发布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布能力和水平。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