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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门乡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 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6596 | 发布时间: 2022/7/14 16:41:13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我州已于2018 年 12 月修订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我县继续遵照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标准是: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宅基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2.分家无房户或住宅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住房拥挤的农户。

3.其它无住宅的农村村民。

第九条农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1 户最多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2.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5 平方米,1 户最多不得超过 170 平方米(住宅用地140 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30 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 200 平方米。

3.本条第 1、2 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1 户最多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住宅用地 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 50 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 250 平方米。

4.山区、半山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5 平方米,1 户不得超过 210 平方米(住宅用地 150 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 60 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 300 平方米。

5.新建烤烟房、沼气池,不分地区,经审查后,在上述标准以外另行安排。但每户新建沼气池不得超过 25 平方米,烤烟房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经批准后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又申请建烤烟房、沼气池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农村村民翻建、扩建、新建住房,应当符合行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政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兴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九条的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到达标准以及原宅基地出售或者出租后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经批准新建住宅的,原有房屋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出租。转让、出租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施机关

左门乡人民政府。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申请时可用草图代替,批放时用正式图;3.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3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原件

3份

具有测绘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4

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人户口簿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6

申请人结婚证

(未婚不提供)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受理部门领取。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涉及收费需明确收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替换为具体内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1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3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1号。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予以审批,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1号。

(2)电话咨询:0878-6082019。

(3)信函咨询: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1号。

2.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左门乡人民政府。

回复时限:十个工作日。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电话(0878-6082019)向乡镇人民政府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1号。

电话投诉:0878-6082019。

信函投诉: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1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称:姚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姚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

十、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