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在楚雄州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
2.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属于限批情形的;
3.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条至第六条;
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环发〔2021〕1号)
5.《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州县(市)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通知》(楚环发〔2020〕4号)
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完整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yn.gov.cn/index.html)、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cxz.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
原 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附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 |
原件及 电子版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1.同时提供纸质文件2份电子版1份。2.文本中附“同意信息公开说明”,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PDF格式电子版。 |
3 |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 |
原 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报告表)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办结(报告表)。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楚雄州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组织行政审查。如需技术评估(审查、专家评审或现场踏勘)的,技术评估为行政审批特别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报告表)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决定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予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
2.送达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窗口领取,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窗口。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污防股:0878-5721089。
(3)网络咨询
网站及网址: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通讯地址: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政编码:6753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窗口
电话投诉:0878-5721089、0878-5716020
信函投诉: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审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申请书、委托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