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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来源: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访问量:8740 | 发布时间: 2019/3/13 10:29:1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姚安县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及按规定应收回事项的办理。

二、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执行。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实施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县(市)级。

1.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全州0.4公顷以上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各县(市)0.4公顷以下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范围条件。

六、申请材料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政府核准本项目实施的相关批文、批复、批示、公告及会议纪要等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

书面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说明收回注销土地证原因、依据及具体事项,并说明补偿安置是否到位。若安置补偿未到位,需承诺同意按协议约定方式安置补偿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宗地图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情况说明”(说明该地块四至清楚、经济关系清晰、权属无争议,无法院查封与抵押登记记录等)。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拆迁补偿协议》或《国有土地收购协议》,补偿票据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6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件占用的时间。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许可办理

(一)通则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二)申请

窗口申请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五)决定

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六)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送达方式: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市(县)国土资源局。

4.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的单位。

办事流程示意图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姚安县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及按规定应收回事项的办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县(市)级。

1.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全州0.4公顷以上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各县(市)0.4公顷以下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范围条件。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政府核准本项目实施的相关批文、批复、批示、公告及会议纪要等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

书面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说明收回注销土地证原因、依据及具体事项,并说明补偿安置是否到位。若安置补偿未到位,需承诺同意按协议约定方式安置补偿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宗地图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情况说明”(说明该地块四至清楚、经济关系清晰、权属无争议,无法院查封与抵押登记记录等)。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拆迁补偿协议》或《国有土地收购协议》,补偿票据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6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件占用的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申请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四)决定

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送达方式: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