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姚安县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办理。
二、适用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土地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3、拟分割的土地应当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即拟分割宗地须为已登记的土地,无查封、抵押、违法闲置或有权利部门要求限制分割、转让公文等情形。4、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即拟分割宗地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出具各权利人对宗地分割范围、分割条件等同意的书面意见。5、符合规划要求:分割前需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分割转让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涉及土地条件改变的还须按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7、其他相关条件:如原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及有关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割的,还须提供原批准部门或有权限部门同意意见。
七、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有效身份材料。(含:①土地使用权(转、受双方)转让及受让申请;②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④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拟分割的土地应当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即拟分割宗地须为已登记的土地,无查封、抵押、违法闲置或有权利部门要求限制分割、转让公文等情形。2、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即拟分割宗地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出具各权利人对宗地分割范围、分割条件等同意的书面意见。3、分割前需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4、分割转让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涉及土地条件改变的还须按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 |
2 |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转、受让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司法裁定的,需提供法院司法裁定书及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宗地开发投资情况证明资料(a.在建项目由属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提供投资强度的证明b.已建成项目提供房产证或房屋已建成的相关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国土分局初审意见及执法踏勘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及指界资料、宗地图、测绘成果表(a.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b.A3或A4图原件6份;c.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说明及证明材料;涉及国有及国家参股、控股企业申请办理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送达方式: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一、许可服务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市(县)国土资源局。
4.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单位。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姚安县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办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依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3、拟分割的土地应当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即拟分割宗地须为已登记的土地,无查封、抵押、违法闲置或有权利部门要求限制分割、转让公文等情形。4、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即拟分割宗地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出具各权利人对宗地分割范围、分割条件等同意的书面意见。5、符合规划要求:分割前需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分割转让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涉及土地条件改变的还须按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7、其他相关条件:如原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及有关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割的,还须提供原批准部门或有权限部门同意意见。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情形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有效身份材料。(含:①土地使用权(转、受双方)转让及受让申请;②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④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拟分割的土地应当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即拟分割宗地须为已登记的土地,无查封、抵押、违法闲置或有权利部门要求限制分割、转让公文等情形。2、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即拟分割宗地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出具各权利人对宗地分割范围、分割条件等同意的书面意见。3、分割前需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4、分割转让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涉及土地条件改变的还须按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 |
2 |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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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受让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司法裁定的,需提供法院司法裁定书及相关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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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宗地开发投资情况证明资料(a.在建项目由属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提供投资强度的证明b.已建成项目提供房产证或房屋已建成的相关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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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土分局初审意见及执法踏勘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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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及指界资料、宗地图、测绘成果表(a.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b.A3或A4图原件6份;c.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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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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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说明及证明材料;涉及国有及国家参股、控股企业申请办理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送达方式: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一、许可服务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