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业务手册
二、适用对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改)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公布)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四、实施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县(市)级。
1.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全州0.4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各县(市)0.4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许可人员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六、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工业、商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者需要续期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应符合的条件:(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权证;(二)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工业项目续期的还需要提供环保部门对地块的环评意见;(四)要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和规范。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情形的。
本行政许可无技术、数量限制。
工业(商业)项目续期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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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无收费。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四)决定
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方式: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三)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市(县)国土资源局。
4.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
取得具体项目供地审批批复的单位。
许可流程图
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需要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工业(商业)项目;
(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权证;
(三)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工业项目续期的还需要提供环保部门对地块的环评意见;
(五)要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和规范。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改)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县(市)级。
1.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全州0.4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各县(市)0.4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工业、商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者需要续期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应符合的条件:(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权证;(二)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工业项目续期的还需要提供环保部门对地块的环评意见;(四)要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和规范。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情形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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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缴纳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缴纳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无收费。
九、办理流程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四)决定
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文。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