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0.4公顷以上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事项的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人员。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未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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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及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及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无收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批复文件。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由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接件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窗口接到报件后,再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受理。
(三)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五)决定
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文。
十二、许可服务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市(县)国土资源局。
4.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
取得具体项目供地审批批复的单位。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0.4公顷以上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事项的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未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原件 |
各3份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宗地图比例尺1:500或1:1000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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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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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规划红线图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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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件及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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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勘测定界报告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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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
原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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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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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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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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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缴纳补偿费凭证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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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及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及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无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接件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窗口接到报件后,再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受理。
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审查和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股室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股根据相关股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四)决定
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文。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